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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许可事项: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境外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二十九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

  1.办理进口审查: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写明进口设备型号的核准证编号、核准代码及用途;

  (2)进口单位为最终用户的需提交频率台(网)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进口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须提供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所申请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功能、调制方式及主要技术指标包括频率范围、频率容限、发射功率、占用带宽及杂散发射限值等(原件1份,打印盖章)。

  2.办理进口批件:

  (1)《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原件1份,打印盖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进口合同或设备运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第一次申请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境外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

  1.办理进口审查: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说明进口的用途;

  (2)需要在国内使用的,需提供临时使用频率台(网)的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单位用户应当提交接洽单位的邀请函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用户应提交设备使用说明;

  (4)所申请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功能、调制方式及主要技术指标包括频率范围、频率容限、发射功率、占用带宽及杂散发射限值等(原件1份,打印盖章)。

  2.办理进口批件:

  (1)《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进口合同或设备运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国无办频〔1995〕15号)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无管〔1996〕18号)第二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管理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585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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