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许可事项: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境外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
二十九条;
(二)《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
三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
1.办理进口审查: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写明进口设备型号的核准证编号、核准代码及用途;
(2)进口单位为最终用户的需提交频率台(网)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进口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须提供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所申请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功能、调制方式及主要技术指标包括频率范围、频率容限、发射功率、占用带宽及杂散发射限值等(原件1份,打印盖章)。
2.办理进口批件:
(1)《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原件1份,打印盖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进口合同或设备运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第一次申请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境外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
1.办理进口审查: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说明进口的用途;
(2)需要在国内使用的,需提供临时使用频率台(网)的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单位用户应当提交接洽单位的邀请函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用户应提交设备使用说明;
(4)所申请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功能、调制方式及主要技术指标包括频率范围、频率容限、发射功率、占用带宽及杂散发射限值等(原件1份,打印盖章)。
2.办理进口批件:
(1)《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进口合同或设备运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国无办频〔1995〕15号)第
八条、第
十二条、第
十四条;《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无管〔1996〕18号)第
二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管理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585号)第
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