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
(二)深圳市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站(办理粤港进出界移动台(站)执照)。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在深圳辖区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的行政许可,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决定;粤港进出界移动台(站)由深圳市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站办理。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卫星地球站、微波站、广播电视台(站)、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公众移动通信直放站、集群通信台(站)等固定站址无线电台(站)。
1.无线电台(站)设置:
(1)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办事窗口受理;
(2)审核;
(3)批复或报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2.无线电台(站)使用:
(1)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办事窗口受理;
(2)经办部门组织验收;
(3)审批;
(4)申请人缴纳无线电管理费;
(5)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二)粤港进出界移动台(站)、对讲机、公众移动通信室内分布系统及其他无线电台(站)。
1.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办事窗口受理;
2.经办部门审核;
3.审批;
4.申请人缴纳无线电管理费;
5.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决定权在市本级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决定权在省、国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向申请人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有期使用的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临时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1年。
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信部无〔1999〕424号)第
五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无线电台执照后,方可按无线电台执照核定的参数使用无线电台(站)。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对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按年度征收无线电管理费。
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见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四条;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粤无发〔1993〕183号);《关于收取无线寻呼台频率占有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9〕477号);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全国水利部门防汛抗旱业务专用电台缴纳频率占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格〔2002〕21号);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讯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