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0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二条、第
二十三条;
(三)《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第
三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已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
(二)固定站址的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电磁环境要求,符合深圳市无线电台(站)站址规划;
(三)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四)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五)具有相应业务技能的操作人员;
(六)对列入环保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无线电台(站),还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十二条;《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
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卫星地球站、微波站、广播电视台(站)、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公众移动通信直放站、集群通信台(站)等固定站址无线电台(站)。
1.无线电台(站)设置: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卫星地球站、微波站除外);
(3)《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4)业务相对应的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2、4、5、6、7,各1份);
(5)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原件1份,打印盖章);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终端地球站,还应当提交干扰分析报告;
(6)对列入环保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应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复印件)。
2.无线电台(站)使用: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