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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0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已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

  (二)固定站址的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电磁环境要求,符合深圳市无线电台(站)站址规划;

  (三)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四)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五)具有相应业务技能的操作人员;

  (六)对列入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无线电台(站),还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卫星地球站、微波站、广播电视台(站)、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公众移动通信直放站、集群通信台(站)等固定站址无线电台(站)。

  1.无线电台(站)设置: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卫星地球站、微波站除外);

  (3)《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4)业务相对应的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2、4、5、6、7,各1份);

  (5)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原件1份,打印盖章);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终端地球站,还应当提交干扰分析报告;

  (6)对列入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应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复印件)。

  2.无线电台(站)使用: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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