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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1.管理机关组织招标拍卖;

  2.成交确认;

  3.招标拍卖中标者提出申请;

  4.管理机关按相应的许可方式批复申请人。

  (二)直接指配许可程序:

  1.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办事窗口受理;

  2.经办部门审核(粤港进出界移动台站申请无线电频率的由经办部门同深圳市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站联合审核);

  3.无线电监测;

  4.审批;

  5.发证或报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十、行政许可时限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通过直接指配方式,审批权限在市本级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报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含频率监测时间,频率监测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向申请人核发频率或呼号使用许可证。

  有期使用有效期限为5年,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3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必须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临时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1年。

  依据:《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九条;《关于在设台审批时明确频率使用期限的通知》(国无办〔2000〕9号)第一条及本实施办法。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频率或呼号许可后,方可按许可核定的参数使用无线电频率或呼号。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对无线电频率使用者按年度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见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许可事项: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市设置和使用各频段无线电台(站)。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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