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无线电〔2012〕18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原《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无办字〔2005〕15号)予以废止。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4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无线电频率或呼号指配
02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03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04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
01号 许可事项:无线电频率或呼号指配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在深圳市范围内需要使用频率或呼号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审批权限,指配无线电频率或呼号。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
十七条、第
二十二条;
(二)《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0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
七条、第
八条;
(三)《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
六条、第
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受限。属于本市许可权限,频率或呼号用于经营性的,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属于本市许可权限,频率或呼号不用于经营性的,采用直接指配的方式;不属于本市许可权限的,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办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规划;
(二)应具有明确、合理的用途以及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在深圳范围内申请跨行政区使用的,其技术方案应当通过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的专业评审;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资金。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四条、第
十七条、第
二十二条、第
二十三条;《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七条、第
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六条、第
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10年9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6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