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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无线电〔2012〕18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原《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无办字〔2005〕15号)予以废止。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4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无线电频率或呼号指配

  02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03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04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

01号 许可事项:无线电频率或呼号指配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在深圳市范围内需要使用频率或呼号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审批权限,指配无线电频率或呼号。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二)《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0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八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受限。属于本市许可权限,频率或呼号用于经营性的,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属于本市许可权限,频率或呼号不用于经营性的,采用直接指配的方式;不属于本市许可权限的,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办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规划;

  (二)应具有明确、合理的用途以及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在深圳范围内申请跨行政区使用的,其技术方案应当通过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的专业评审;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资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10年9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6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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