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产权转让
第十五条 产权转让是指有偿出让或受让工会产权的行为。
产权转让主体必须是对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直接拥有出资权的工会。被转让的工会企事业单位本身不得作为产权转让的主体。(事业单位需改制成企业后方可被转让)
工会产权的受让主体需是有购买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第十六条 产权转让范围:
(一)工会资产在发生下列变动时,应当在各级工会资产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1、企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2、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
3、兼并企业的产权变更;
4、抵押或担保引起的资产变更;
5、按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产权转让行为。
(二)以下工会资产禁止转让:
1、全总禁止转让的工会企事业单位;
2、产权关系不清,尚未界定的;
3、合法契约约定期限内不得转让的;
4、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不能转让的其他工会产权。
第十七条 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一)工会企业产权转让采取逐级上报审批程序。工会企业向主管工会申请转让,获批后进行资产审计和评估,然后主管工会逐级上报到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主管工会决定或批准工会企业产权转让行为,需审查下列主要书面文件:
1、转让工会企业产权的申请报告;
2、转让工会企业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3、工会企业产权转让方案;
4、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5、批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上报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时,还应增加审计和评估报告。
(四)转让工会企业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五)工会企业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工会企业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 产权转让的实施要求:
(一)转让方应当做好工会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并将书面决议情况在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由转让方受理职工对决议的意见。
(二)工会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持有产权的主管工会应当按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和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工会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工会企业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产权转让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五)工会企业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市场机构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六)在征集受让方时,工会企业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七)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按国务院公布的《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八)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工会企业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工会企业产权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九)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工会企业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报主管工会审议,并报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