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工会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其他需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
第九条 产权界定的一般程序
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界定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会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要求,清查资产,核实有关账目和原始凭证,认真摸清企事业单位资产形成的有关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产权界定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界定、评估和查证。
(二)将清理、界定结果和审计评估等有关材料报主管工会审批或审核。市总工会直管企事业单位直接报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区县局(产业)工会所属工会企事业单位报区县局(产业)工会资产管理机构审核。
(三)区县局(产业)工会审核同意后,报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出具确认报告,并统一进行产权登记。
(四)工会企事业单位根据确认报告,经主管财务部门核准,调整会计账目。
(五)若在产权界定过程中发生产权纠纷事由不能解决的,可按仲裁规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十条 区县局(产业)工会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所属工会企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工作,并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除负责组织实施市总工会直管工会企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工作外,负责办理全市工会企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核发手续。
第十一条 产权登记应根据全总制定颁发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的格式、内容进行填写,分级管理、逐级审核。
第十二条 工会企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一)占有产权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是:
1、单位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2、单位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3、土地占有面积、房屋建筑物面积;
4、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经营性资产总额;
5、工会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变动产权登记。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1、房屋、土地发生增减变动的;
2、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
3、其他情形需登记的。
(三)注销产权登记。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1、单位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的;
2、单位改制转让全部工会产权的;
3、单位被合并后终止活动的;
4、其他情形需注销的。
第十三条 产权登记程序:
(一)企事业单位申领或换领《产权登记证》,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工会提交《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申请表》、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和资料。
(二)主管工会对企事业单位相关产权登记申报文件资料予以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
1、企事业单位填报的产权登记表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2、企事业单位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工会企事业单位主管工会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后,经审核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不予登记的工会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四)办理有关《产权登记证》事宜。依据审定的设立情况予以核发;依据审定的变动情况予以换发;依据审定的注销情况予以收回。
第十四条 产权登记管理:
(一)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产权登记证》。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出售全总制定颁发的《产权登记证》,若有遗失或毁坏的,应向原核发《产权登记证》的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补发。
(三)申办产权登记时,应当将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整理成卷,附加目录清单,纸张的尺寸规格为A4大小。工会企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的,工会产权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四)各级工会资产管理机构、工会企事业单位应当妥善保管《产权登记证》,建立产权登记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