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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工会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工会企业转改制中的资产处置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工会企事业单位产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转改制工会企业必须按国家审计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工会企业提供虚假资料。

  第二十条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由直接拥有转改制工会企业产权的工会组织决定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和土地估价机构,对改制基准日的企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由投资主体的同级工会委员会进行核准,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同时应向改制工会企业全体职工公布资产评估结果,实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完成十五条至二十条规定的相关程序后,由区县局(产业)工会向市总工会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市总工会审批的文件包括:

  1、区县局(产业)工会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及相关说明;

  2、转改制工会企业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及相关说明;

  3、转改制工会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4、转改制工会企业资产审计报告;

  5、转改制工会企业资产处置方案;

  6、通过转改制工会企业资产处置方案的有关决议;

  7、其他需报送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转改制工会企业按获批的资产处置方案和有关规定进行转让交易等资产处置。资产处置完毕后,转改制工会企业要将资产处置的实际结果,包括资产受让方情况、资产处置收入明细、职工安置情况、处置结果分析等书面汇报同级工会,并上报上级主管工会。

  第二十三条 资产损失的核销和债务处置按工会有关财务规定处理,并提交税务部门核准。

  (一)企业各项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积压变质、对外投资损失、改制前按国家规定清理挂账的潜亏、产成品清查损失、应付工资和应付职工福利费合理超支挂账等,在扣除责任人或保险部门赔偿和预计残值后,可视具体情况给予核销。

  (二)企业的呆坏账和对外担保损失,对已取得债务方所在地法院、公安部门、当地政府关于该债务方的企业破产通知书、私营企业法人死亡通知书、政策性关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应收款项,在扣除债务方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然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坏账损失给予核销。

  (三)转改制工会企业核销资产、呆坏账、对外担保损失,首先由直接持有产权的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四)企业清理核实的各项债权债务,应当按照以下承继关系,并与债务人或者债权人订立债务保全协议:

  1、企业实行整体改制,应当由新企业承继原企业的债权债务。

  2、企业实现分立式改制,应当由分立各方承继原企业的债权债务。

  3、企业实行合并式改制,应当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决定关闭停业的工会企业,完成资产处置的相关程序后,要及时做好税务核销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应按规定上缴直接持有产权的主管工会。主管工会收到后应开具收据,按规定做好相关账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转改制工会企业资产处置的相关文书材料、会计凭证、会计档案等原始资料,在处置工作结束后,按档案管理办法移交直接持有产权的主管工会。

第五章 资产处置的组织机构及职责权限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工会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其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处理其在资产处置中的日常工作。工会企业转改制中不论以何种方式进行资产处置,都需报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 区县局(产业)工会应相应成立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其在资产处置中应履行的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总和市总相关规定,履行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选择确定从事工会企业产权交易或资产处置的交易机构;

  (三)负责工会企业资产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和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四)按管理权限决定或者批准工会企业资产处置事项,研究、审议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并报市总工会批准;

  (五)履行市总工会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二十九条 转改制工会企业应成立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经营负责人、职工代表等。其在资产处置中履行的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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