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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工会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工会企业转改制中的资产处置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工会企事业单位产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主管部门会同级财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维修保养制度,加强固定资产保养和维修工作,做到维护保养与定期检测检修相结合。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或专人使用)外,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维护保养、交接手续以及使用情况登记制度。

第六章 工会存量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盘活;对于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在不影响单位正常业务开展和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包括出租、出借、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

  第三十三条 对于区县局(产业)工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的固定资产,时间在十年以下或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由区县局(产业)工会自行规定审批权限。十年以上或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经区县局(产业)工会审核后,须报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如需由全国总工会审批的,市总工会按有关规定向全国总工会报批。

  第三十四条 对于市总直管企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的固定资产,均须由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其中,出租房屋要严格审查承租方的经营范围和相关诚信信息,规范签定租赁合同,原则上是一年一签;超过一年不足三年的,必须在签约前报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超过三年的,必须在签约前报上海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七章 工会不动产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工会不动产是指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有以及依法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及土地。

  第三十六条 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做到三证齐全。

  1、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应及时摸清本单位不动产的底数。

  2、对于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不动产,及新购建的不动产,要及时到当地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3、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基础上,填写《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申请表》,向市总工会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市总工会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申请表》、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核发《中华全国总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七条 要建立建全工会不动产情况的档案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在不动产发生增减变化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实现产权的动态管理。工会不动产的处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低值易耗品和材料,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凡不认真履行工会资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工会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本细则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上海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上海工会企业转改制中的资产处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和《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对工会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工会企业在转改制中的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工会资产流失,根据《工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所有制结构调整的存续工会企业,兼并、分立的重组工会企业,破产、关闭的解体工会企业等涉及资产处置的,适用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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