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企事业单位主管工会或上一级工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或下一级工会递交的有关材料,对该单位申报核销的固定资产进行认真的审核、实地清点,提出审核意见,并根据固定资产审核情况对固定资产的核销进行批复。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核销的审批权限:
(一)区县局(产业)工会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对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核销进行审批。对于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核销,由区县局(产业)工会资产管理机构审批;对于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上(不含不动产)的大型固定资产核销,经区县局(产业)工会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后须报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对于土地、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核销,经区县局(产业)工会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后须报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市总直管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销的审批权限:
1、海鸥控股(集团)负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核销进行审批。对于单位价值(或一批)在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核销,由集团负责审批;对于单位价值(或一批)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核销,经海鸥控股(集团)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对于土地、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核销,经海鸥控股(集团)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须报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2、市总其他直管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核销,经单位审核后直接报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企事业单位只有接到单位主管工会或上级工会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批复后,才能办理固定资产的注销和财产的变卖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工会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四条 各企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由政府和行政拨给工会的固定资产,产权已界定为工会的,按工会固定资产管理;由工会使用保管的国有资产和非工会资产一律登记固定资产备查簿。
第二十五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各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和使用管理部门既要分工,又要合作,共同努力管好资产。财务部门和资产部门合署办公的,应指定不同人员分别代表财务部门和资产部门行使职能。
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进行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
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修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在固定资产总账科目下,按照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固定资产原价。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照每项固定资产的类别、使用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工会固定资产卡片》,载明该固定资产的编号、类别、品名、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性能、用途、使用单位、保管责任人、开始使用日期、原价、预计使用年限、折旧率、维护和更新改造记录等。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份,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保管,领用时将其中一张交由使用部门管理,交回固定资产的同时将卡片交回。同时记入《工会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
第二十七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领用管理制度,完善各项领用手续。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离职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核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年终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工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批单,按管理权限核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面。年终编制《工会固定资产年度增减变动统计表》,报主管工会和上一级工会。
第二十九条 实行事业核算的单位应根据《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修购基金,用于维修、更新、购置固定资产。实行企业核算单位应当根据企业财务制度,实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