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四)接受捐赠、赞助、奖励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金额,加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计价,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设备价款,加上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九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盘盈、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一条 购入、有偿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及时组织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并建立技术档案。验收合格后,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自制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二条 接受捐赠、赞助、奖励或无偿调入或盘盈等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清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批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三条 各企事业单位购建固定资产应根据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编制年度购建计划,并按年度批准预算执行,分清资金支出渠道,分别在相关科目中列支。
第十四条 对于购建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及固定资产设备应按照各级工会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各级工会企事业单位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变更或注销的行为,包括调出、变卖、投资、毁损、报废、盘亏,单位撤销等固定资产的减少。
第十六条 对于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限确定,对专用的仪器、器械等,应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根据鉴定意见及相关批件等,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对于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相关批件等,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对于工会企事业单位撤销时,经清理后的全部固定资产和未处置的固定资产要全部移交到单位主管工会或上一级工会;工会企事业单位内部合并时,其固定资产应全部并入新的单位;工会企事业单位分立时,其固定资产原则上按照职工人数分配。
第十九条 对于固定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除按规定上缴主管工会外,一律缴本单位财务,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核销的审批程序:
1、各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填写《工会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损审批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作出鉴定,财务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或单位领导办公会议)审批。
2、各企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审批同意的《工会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损审批表》的相关内容,向单位主管工会或上一级工会提交“关于固定资产核销的申请报告”,并填写《工会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销申报审批表》及《工会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销申报明细表》,报单位主管工会或上一级工会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