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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工会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工会企业转改制中的资产处置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工会企事业单位产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工会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工会企业转改制中的资产处置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工会企事业单位产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工总事〔2008〕22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市总各直管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工会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工会资产运作,推动工会企事业发展,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和《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工会系统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本会制定了《上海工会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工会企业转改制中的资产处置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工会企事业单位产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上海工会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工会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工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工会兴办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的管理;固定资产的处置;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会存量资产的管理。

  第五条 工会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各级工会应设立资产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本级及下属的工会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六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实行事业核算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实行企业核算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七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等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和缴纳的有关税金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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