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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级机关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区县、乡镇机关经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调任人员未经审批或备案,调入机关不得任命职务。
  调任人员到职一年内应按有关规定参加任职培训。

  第十九条 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第二十条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 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 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三) 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四) 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的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 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一个月内办理行政、工资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和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职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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