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委组[2008]发字44号)
各区县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人事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
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
公务员法和《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本市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厅局级职务公务员的调任,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 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不得擅自设立领导职务和超职数调任非领导职务。
第五条 本市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调任资格条件
第六条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
公务员法第
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