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为搞好审批工作,各区县体育局必须明确负责人和经办人,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相关管理规定和《
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及规定的程序办理等级运动员的审核、审批、申报等各项管理工作。对等级申请中难以界定的问题,及时向市体育局或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咨询。
第十五条 各训练单位(中心)一级以上运动员的审批和申报工作,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审核,经单位领导签字并盖章后报送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
第四章 审核 审批 授予
第十六条 市体育局审批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 市体育局在收到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后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规定,对拟授予一、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单位、等级称号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程序如下:
拟授予一级、二级运动员的,将在审批单位辖区或系统内(含运动员所属单位)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授予等级称号。
在每年的年底前(12月25日之前)将审批的运动员名单、批文,以电子版本和文本形式,报送市体育局,由市体育局汇总后再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五章 证书
第十九条 被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将获得相应的等级称号证书。
第二十条 等级称号证书由总局统一设计、印制并免费提供,各审批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等级称号证书应当清楚写明被授予等级称号运动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运动项目、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时间和地点及证书编号等有关信息,盖审批单位印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凡需申请补办等级称号证书的,由运动员原申请单位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