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财政部门报备《决算报告》,在北京市电子政务管理服务系统上填报验收结果、项目形成的信息化资产目录和服务商信用信息。
第五章 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出项目投入使用申请并提交信息系统运维方案与保修方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监理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原保修方案进行修订完善;项目承建单位配合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运行维护方制定运维方案。
第二十一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运维方案和保修方案进行审查,出具是否同意项目投入使用的意见,并提示系统使用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运维方案重点审查运维范围、运维服务级别、运维流程、运维岗位职责、运维方式,运维费用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通过审查后的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没有通过审查的项目不得正式投入使用,市财政主管部门对其后续的运维费不予安排。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可以同时提出项目投入使用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涉密信息系统项目按照涉密信息系统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31日起试行。《北京市电子政务项目验收规范(试行)》(京信息办函[2006]52号)文件废止。
附件2:
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使用者测试规范
本规范是针对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系统使用人员使用测试的指导性文件,文件包括使用者在测试过程中所涉及的操作步骤和操作流程。目的是有效保证项目的质量。
第一条 选择系统使用者
系统使用者包括业务人员代表和系统管理人员代表。
对于业务人员代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从信息系统涉及的业务人员中挑选具有代表性的系统使用者,并且覆盖系统的所有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