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项目建设技术方案。
7、其他和项目承建单位有关的材料。
(三)监理单位整理、编写的验收材料:
1、项目监理总结报告。
2、其他和监理单位有关的材料。
(四)共同编写的验收材料:
1、项目总结报告和初步决算报告。
2、修改后的至少两年的信息系统保修方案。保修方案应当界定保修的内容,明确承建单位的保修责任、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少两年的保修期限、保修方式、保修响应时间以及保修费用的承担方式。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分为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重要信息资源、基础设施、跨部门业务协同、公众利益为主要内容的重大项目,按照项目批复的验收方式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对于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
1、承建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及验收方案,监理单位对验收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监理意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无监理单位的由建设单位决定。
2、承建单位验收申请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形成专家验收意见,同时形成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确认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出具整改意见交承建单位,限期整改完成后再验收。
3、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参加。
4、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备系统初步验收意见、系统试运行评价意见、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和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 对于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的项目:
1、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组织竣工验收会申请,并提交系统初步验收意见、系统试运行评价意见、项目总结报告。
2、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通过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会,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主持召开竣工验收会并形成相关各方签字确认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4、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备项目竣工验收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