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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使用者测试规范》、《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保修规范》的通知

第三章 系统试运行

  第十条 项目通过初步验收后进入系统试运行环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试运行范围、设定试运行目标,制定各方协调机制和试运行计划,组织相关的业务人员开展试运行。承建单位应当制定系统维护方案、培训计划和培训教材。

  第十一条 项目承建单位应当进行系统试运行环境准备,部署信息系统,开展业务人员系统使用培训,在试运行期间提供技术支持并跟踪系统试运行情况。监理单位对试运行情况开展监理工作。

  第十二条 系统试运行业务人员重点验证在真实的业务环境中,系统的稳定性和可用性,是否符合业务需求、业务流程要求、数据处理和存储要求,对于试运行期间出现的各项问题予以记录并提出系统改进意见,形成业务人员试运行反馈意见并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项目承建单位应当按照业务人员试运行反馈意见修改系统、完善系统功能、优化系统性能。项目建设单位再次组织业务人员开展试运行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达到试运行目标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召开系统试运行总结会,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共同签字确认形成项目试运行评价意见。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信息系统通过试运行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项目各方准备竣工验收相关材料。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整理、编写的验收材料:

  1、立项批复。

  2、招投标文件。

  3、项目合同。

  4、系统使用测试意见。

  5、项目初步验收意见。

  6、业务人员试运行反馈意见。

  7、项目试运行评价意见。

  8、其他和项目建设单位有关的材料。

  (二)项目承建单位整理、编写的验收材料:

  1、需求规格说明书。

  2、项目验收技术规范。

  3、项目建设总结报告。

  4、软件测试报告。

  5、信息安全测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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