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系统初验
第五条 项目承建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内容,认为系统功能和技术指标达到合同要求的,可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初验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软件测试报告。
(二)信息安全测评报告。
(三)系统测试方案。
(四)系统测试用例。
(五)系统使用手册。
(六)其他相关资料和文件。
原则上,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其软件测试、信息安全测评以及其他需要的测试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并形成测评报告:
(一)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在三级及以上的。
(二)纳入全市重要信息系统目录的。
(三)涉及核心业务、信息资源、基础设施、跨部门业务协同、公众利益的重大项目。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开展项目初验后,应当组织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开展信息系统使用测评,财务人员启动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初步总结。
第七条 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应当通过项目资料熟悉系统功能,经过培训后按照系统测试用例并结合业务实际需求开展测试,形成系统使用测试意见并签字。测试过程中,项目承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对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测试指导。信息系统使用人员重点测试内容包括:
(一)信息系统功能是否符合需求规格说明书的业务流程和业务需求。
(二)信息系统数据处理是否正确。
(三)信息系统性能是否满足业务要求。
(四)信息系统是否易于操作,并具较好的容错性。
第八条 项目承建单位按信息系统使用人员的测试意见对信息系统进行调整,并再次开展信息系统使用测试。对于有重大调整的项目,项目承建单位还应当再次组织软件测试和信息安全测评。
第九条 在项目满足项目合同约定、通过信息系统使用测试、经费使用符合财务规定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技术主管、系统使用者代表、财务人员、项目承建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信息化专家召开项目初验评审会,相关各方共同签字确认形成"项目初步验收意见"。通过初验后,对于初验中遗留的问题,承建单位要做好遗留问题记录并在试运行前完成系统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