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信息办发〔2008〕15号)
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保障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和加强信息系统项目验收管理,按照《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要求,特制定《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同时,为明确信息系统使用者参加验收职责、规范,明确承建单位对承建项目的保修范围、标准、期限、责任,一并制定《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使用者测试规范》、《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保修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2. 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使用者测试规范
3. 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保修规范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
附件1:
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和加强项目管理,按照《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使用固定资产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条 项目验收包括系统初验、系统试运行、竣工验收三个环节。涉及信息资源、基础设施、跨部门业务协同和公众利益的重大项目,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
第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投入使用申请,通过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投入使用审查的项目才能正式投入使用,市财政部门方能安排其后续的运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