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市级部门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或行动纲要应当报送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报送材料包括规划或行动纲要文本、编制说明、论证意见等。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应当与编制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听取编制部门意见,审核重点包括:
1、编制程序科学性:是否开展预研工作、是否公开征求意见、是否进行专家论证等。
2、市级规划符合性:是否与首都信息发展战略和市级信息化目标保持一致、是否充分利用市级基础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与信息安全要求、是否符合资源共享要求等。
3、本部门职能匹配性:是否与本部门业务发展目标与信息化发展阶段相符合、是否考虑未来业务发展与公共服务需求等。
4、实施方案与保障措施可行性:实施计划是否可行、重点项目是否落实、资金保障是否可行、组织保障是否健全等。
当规划或行动纲要涉及到全市重大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信息安全、基础数据等建设内容时,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当规划或行动纲要不符合要求时,编制部门应当补充修改规划或行动纲要。
第二十一条 市级部门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或行动纲要在印发的同时应当报送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级部门依据规划或行动纲要形成信息化意向项目,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后进入市级信息化意向项目库,作为信息化新建和升级改造项目审核的依据。信息化意向项目库与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的项目储备库衔接,对于未进入意向库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申报新建项目或升级改造项目。
当市级部门信息化工作发生重大变化,及时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按程序对意向项目进行新增、变更和补充。
第二十三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级部门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或行动纲要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当发展目标、原则、任务、实施方案、措施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时,市级部门须对规划或行动纲要进行修订,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市级部门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或行动纲要,开展电子政务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