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实施方案与保障措施可行性:实施计划是否可行、重点项目是否落实、资金保障是否可行、组织保障是否健全等。
当不符合要求时,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补充修改规划。
第十三条 区县信息化发展规划完成与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衔接、通过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及时报送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各部门制定信息化发展年度计划,建立信息化项目储备库。
第十五条 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信息化发展规划落实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规划完成评估。当规划的目标、原则、任务、实施方案、措施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须对规划进行修订,与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衔接、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修订后的规划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就本区域信息化重点方面编制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本行政区域内的开发区信息化发展规划由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并对规划实施进行指导和评估。
第四章 市级部门信息化发展规划
第十七条 市级部门信息化发展规划即本部门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市级部门可根据业务发展需求编制本部门电子政务5年期发展规划或2-3年行动纲要,编制工作启动日期应当比提交审核日期提前至少三个月。
第十八条 市级部门应当梳理本部门公共服务和业务发展需求,分析本部门信息化现状,结合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要求,依据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和国家主管部门对信息化工作的要求,组织编制本部门的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或行动纲要。
市级部门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应当按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要求,充分考虑业务相关部门的电子政务需求;鼓励业务相关的市级部门联合编制跨部门电子政务发展规划。
第十九条 市级部门规划或行动纲要应当论证,论证方式包括专家论证,征求国家主管部门、区县、市级有关部门意见,公众评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