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全市各部门制定本市信息化发展年度计划,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就本市信息化重点方面,依据市级规划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全市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需求的基础上,编制电子政务总体技术框架和总体业务框架,提出跨部门资源整合和业务协同的总体方案和标准规范。
第九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落实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与规划完成评估。当规划的目标、原则、任务、实施方案、措施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时,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规划进行修订,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区县信息化发展规划
第十条 各区县应当编制本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各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统一部署,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区域的信息化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区县信息化发展规划应当与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衔接、充分征求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编制完成后应当采用专家咨询、征求市级有关部门意见、公众评议等方式论证规划。
第十二条 区县信息化发展规划应报送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报送材料包括规划文本草案、规划编制说明、论证意见等。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审核区县信息化规划过程中应当与编制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听取编制部门意见,审核重点包括:
1、编制程序科学性:是否开展规划预研工作、是否公开征求意见、是否进行专家论证等。
2、市级规划符合性:是否与首都信息发展战略和市级信息化目标保持一致、是否充分利用市级基础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与信息安全要求、是否符合资源共享要求等。
3、本区域功能定位匹配性:是否与本区域经济发展目标与信息化发展阶段相符合、是否考虑未来业务发展与公共服务需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