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信息办发〔2008〕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实施,促进我市信息化建设的协调发展,依据《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北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
北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审核、实施等工作,依据《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分为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区县信息化发展规划、市级部门信息化发展规划和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四类,信息化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
系。
第三条 北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内容一般包括:信息化发展现状与问题分析、指导方针与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方案、保障措施等。
第四条 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与区县信息化发展规划的规划期原则上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持一致,市级部门信息化发展规划和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根据部门需要与行业发展特点自行确定5年期或2-3年期的规划期。
第二章 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
第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统一部署,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依照国家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
第六条 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经过专家咨询、公众评议等科学论证和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