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的通知(2012修改)(发布日期:2012年3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27日)废止

上海市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2008年)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促进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上海实际,特制订本规范。

  一、总则

  (一)性质

  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非公有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

  (二)任务

  1、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完善企业经营管理。

  2、依法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3、畅通劳资沟通渠道,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规则

  l、100人以上的企业应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50人以下的企业应实行职工大会制;50~100人的企业一般实行职工大会制,如有特殊情况,经上级工会批准,也可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

  2、职代会届期为3年或5年,一般与工会届期相同。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应征得同级党组织同意后报上级工会审定。职代会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3、职代会须有应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4、职代会审议表决事项须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为通过。

  5、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定约束力,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代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6、职代会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决定,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形式。

  二、职代会代表

  (一)代表的构成

  1、享有政治权利的,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经选举产生均可当选为职代会代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