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交纳的标准。2011年至2015年,各单位根据当年核定的安置计划,接收转业、复员士官,每少接收1人交纳有偿转移金8万元;接收退伍义务兵,每少接收1人,按照克州职工上年平均工资2倍标准交纳。
第五条 安置单位收到《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交纳通知书》后,在30日之内,将有偿转移金一次性足额划拨到指定帐户或办理转帐支付手续。对逾期不办理的单位,州安置办通过财政、工商、税务和银行等部门强行划拨转移金和滞纳金。
第六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对超额承担接收安置任务单位的一次性补贴。2011-2015年,每超额安置1名退役士兵,给予补贴职工上年平均工资1倍资金。每超额安置1名转业士官,给予补贴5万元。
(二)用于对自谋职业退伍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2011-2015年,退伍士兵自愿自谋职业,不再由政府安置工作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退役士兵自愿自谋职业申请表》、由州安置办按自谋职业人数和经费标准核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转业士官(基数50000元)+(服役年限×1500元);复员士官(9年以下)(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1500元);义务兵(基数20000元)+(服役年限×1500元);服役期间立功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根据新政办发〔2004〕14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退役士兵上岗前的技能培训工作,由克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进行,费用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有偿转移资金中补充。
第七条 当年自愿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应主动向克州安置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审批表》,州安置办根据接收安置实际人数核拨安置经费,
第八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管理。安置任务有偿金纳入财政专户,由克州安置办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计息,利息并入本金使用。克州安置办根据各单位实际安置人数提出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收支,必须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并接收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