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克政办发〔2011〕6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克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8号),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克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现印发《克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克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克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减轻克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新党发〔2010〕2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和管理指导要点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17号)精神,结合克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克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均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待遇(以下简称“普通门诊统筹”)。
第三条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组成部分,实行州级统筹、单独列账管理,并可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互相调剂使用。
第四条 参保居民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必须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参加普通门诊统筹的具体缴费标准:一个缴费年度内,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0元人民币,成年人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0元人民币,当地财政按人均每人每年20元人民币给予补助。
第五条 参保居民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停止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