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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通知


  (三)资格审查阶段(2008年9月)。专业法律知识和综合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均合格者,方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人员应离岗学习或调整岗位,不得上岗执法。考试工作结束后,发给结业证书。行政执法机关凭结业证填写《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表(表一)》及汇总表(见表四、五、六),考试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填写《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和证件申领表(表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填写《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审查表(表三)》(以上表格可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法制网下载),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汇总。实行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由自治区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对本级政府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时,要把审查和清理结合起来,对机构和人员进行双清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一律不得确认执法资格;未按要求参加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公务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人员一律不得确认执法资格;行政执法机关中的合同工、临时工等也不得确认执法资格。通过审查,对已确认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已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就其专业法律知识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情况、评议考核和奖励等情况,建立完备的档案,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四)核发证件阶段(2008年10月)。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领取、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的证件必须在确认其资格后核发。行政执法监督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核发。核发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行政机关领导、行政机关法制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及聘请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州、县(市)人民政府部门、直属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核发,领证机关应当将持证人员名册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行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由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核发,领证机关应当将持证人员名册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中央、自治区驻州单位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需要申领自治州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参照垂管部门办理。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国务院工作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发的行业行政执法证件可继续使用,但持证机关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持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其他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导致的行政复议案件,视为无证执法和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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