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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通知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8〕6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的重要任务。2005年自治州根据新修订的《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29号)和《关于重新核发行政执法证件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54号)文件,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员培训、考试、资格审查,重新核发了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提高了我州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自治区《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50号)文件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州实际,现将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是根据各县(市)、各部门实际或机构调整情况,需要重新依法确认资格的行政执法机关,要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三是确认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四是换发已到期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二、工作步骤

  此次培训、换证工作,从2008年6月份开始,2008年10月底结束,共分4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培训阶段(2008年6月至2008年8月)。全州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必须参加学习培训。培训内容由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两部分组成,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培训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编印的《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法律知识培训手册》为指定教材。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由自治区或者具备条件的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结合各自实际进行,培训内容可根据各行政执法岗位的要求自行确定。

  (二)考试考核阶段(2008年8月)。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由各部门自行组织,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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