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1993年-2003年(含2003年)未进行施工图审查建筑工程的排查鉴定,按以下要求分类实施:
1、砖混、土木结构的工程应进行抗震鉴定,对使用预制楼板且无整浇层的建筑直接列入加固改造计划;
2、框架、框剪结构的工程(不含高层建筑),跨度为30M以上的钢结构工程应进行质量排查。
(五)2001年(含2001年)以后通过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工程可不进行排查鉴定。
(六)已经过抗震鉴定、结构检测、危房鉴定的建筑工程,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的,可不进行上述抗震鉴定。
四、成立克州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工作机构
克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克州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刘军海
克州党委常委、常务副州长、州党委秘书长
副组长:
李志新
克州副州长
刘亚康
克州政府副秘书长、州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
艾塔吉·买买提
克州建设局党组书记
成 员:
李建斌
克州发改委主任
周 勇
克州财政局局长
阿迪力·阿不都克力木
克州教育局局长
吾曲孔·买买提肉孜
克州卫生局局长
阿不力克木·依沙克
克州民政局局长
艾尔肯·卡斯木
克州地震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李志新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艾塔吉·买买提、阿迪力·阿不都克力木、吾曲扎·买买提肉孜、阿不力克木·依沙克等同志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州建设局、州教育局、州卫生局、州民政局抽调。
五、工作要求及措施
(一)排查鉴定工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县(市)的排查鉴定工作。
(二)排查鉴定工作分单位自查、重点排查、鉴定三个步骤进行。
1、纳入排查鉴定范围的建(构)筑物,由各县(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本行业各单位进行自查,填写自查统计表(附件1);自查结果由各县(市)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报各县(市)建设主管部门。
2、根据各县(市)和州直各行业自查情况,自治州排查鉴定领导小组组织专业人员对纳入重点排查范围的建筑进行重点排查,出具是否需要鉴定的意见,反馈产权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3、需要鉴定的工程,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产权单位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鉴定,鉴定结果反馈产权单位、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
4、多层商品住宅小区、单位集资建房的排查鉴定工作由各县、市街道办事处组织,建设(房改)部门进行指导。
(三)抗震鉴定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鉴定应委托具有结构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危房鉴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危房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报告必须由主要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