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州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克政办发〔2008〕7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克州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克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八日
关于克州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
能力排查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掌握了解全州重要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和质量状况,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工程实施加固改造提供依据,提高城乡抗震防灾能力,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81号)精神,结合克州实际,现就做好全州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排查鉴定范围
(一)各级各类学校、医院(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疾控中心)、幼儿园(托儿所)、儿童福利机构、老年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
(二)保障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的生命线工程。
(三)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堂(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四)城镇多层住宅、棚户区。
二、排查鉴定依据
(一)工程质量排查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系列验收规范和国家、自治区其他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二)建筑抗震鉴定按照《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及当地现行地震基本烈度执行。
(三)危房鉴定按照《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执行。
(四)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按照《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和《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执行。
三、排查鉴定原则
(一)工程质量排查重点对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设计质量、施工技术资料及工程实体现状进行质量检查。
(二)抗震鉴定按照设计文件、鉴定标准、工程建造时当地抗震设防烈度及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三)1993年以前的工程按以下要求实施:
凡使用预制楼板的砖混(包括底框结构,不包括有可靠连接的大型屋面板结构)、土木结构工程及棚户区建筑,可不做排查鉴定,直接列入加固改造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