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送工作,是指政府信息报送单位按照
《条例》的要求,及时、完整地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报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报送单位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报送单位)。
第三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送工作应遵循各负其责、及时有效、系统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严格办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送交接手续。政府信息报送单位应当同时报送纸质和电子文档(纯文本格式)的政府信息,并填写《克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报送交接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送要求。
一、2007年以前政府信息报送要求。
2007年以前的政府信息按照《克州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暂行)》的要求,将目录体系分类并装订成册,把目录及内容装入标准的档案盒中,政府信息没有原件可用复制件(加盖公章)代替。
二、2008年以后政府信息报送要求。
1、报送政府信息时,由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
2、政府信息报送要求:
(1)送交的政府信息,应为正式制发的政府信息;
(2)政府信息自产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
3、报送单位应当在每个月30日或31日报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
4、已报送的政府信息若有修改、补充,报送单位应于更新政府信息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政府信息报送政府信息查阅点,废止的政府信息应在废止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以确保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要求报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及内容的,或者不及时报送已变更的政府信息的,由克州监察局、政府办公室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报送单位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