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上述两项补贴由企业按月向所在地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职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由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经贸、财政(国资)等部门审核批准。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账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月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账户。
㈡ 鼓励州内企业招用当地农民工。州内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对在自治州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招用户籍关系在我州农村的农牧民或失地农民就业的,按照农民工工资收入的6%给予养老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不足支付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中列支。
㈢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㈣ 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防止出现大规模集中裁员现象。对小企业需要裁员20人以上、大中型企业需要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向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企业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所在地政府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二、积极探索,稳妥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
㈤ 明确目标任务。各县(市)、口岸、各部门要通过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支持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全州力争从2009年起至2013年5年间每年扶持300名创业人员成功创业,带动1200人就业,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的大幅增加。
㈥ 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充分利用旅游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和个人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一段时期的孵化场所和政策扶持,帮助其顺利发展。
㈦ 拓宽融资渠道,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按照新的《
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创业人员创办企业后,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