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治州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9〕4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四日
自治州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进一步蔓延,新增就业难度加大,劳动者失业风险增加。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6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企业稳定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8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3号文件抓好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3号)、《印发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5号)等文件精神,积极应对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确保就业形势基本稳定,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落实政策,确保就业局势稳定
㈠ 落实扶持政策,稳定企业就业岗位。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险种的申请。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缓缴,需经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州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缓缴,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采取在岗培训、缩短工时、降低薪酬、轮班工作等办法不裁员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数计算。岗位补贴按我州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支付。两项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