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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实施平原地区20万亩造林工程的意见


  (二)全程监管。建立健全规划设计审批、施工监理、检查验收、资金使用、考核评比等项目管理制度。严格审查年度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同时加大技术指导、检查监督力度,严把工程建设质量关。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全程审计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工程建成后,由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总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效益评估和总结表彰工作。

  (三)加强管护。建立严格的林木保护制度,创新林木养护管理机制,通过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等方式,吸纳农民就业,提高林木管护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政府主导、保障投入。

  按照“政府主导、市区(县)分担、社会参与”的原则安排平原地区新增造林工程建设资金,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工程建设,建立生态工程共建、共享、共担的社会化、市场化投融资机制。

  1.区域差异化投资。由市、区县两级分担新增造林工程建设投资。其中,生态涵养发展区建设项目由市级资金按照建设标准定额全额补助;城市发展新区建设项目由市级资金按照建设标准定额的70%给予补助;城市功能拓展区建设项目由市级资金按照建设标准定额的50%给予补助。市级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统筹解决,超出建设标准定额部分由相关区县自筹解决。

  2.建设标准定额和林木养护管理补助标准。2012年平原地区新增造林工程,按照3万元/亩平均标准,根据“把握标准、总额控制、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综合考虑项目区位、地块规模、景观效果等因素,确定建设标准定额。林木养护管理补助标准为每年4元/平方米,由市、区县两级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落实。

  3.土地流转补助标准和期限。实行种植结构调整用于造林绿化的土地,不改变承包关系,按照现行流转政策,市政府每年给予生态涵养发展区补助1000元/亩,其他地区补助1500元/亩,补助期限暂定到2028年,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4.地上物补偿。由相关区县政府负责造林绿化用地的地上物(包括青苗、构筑物和设施等)补偿费用,补偿标准和范围由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本着“打破常规、特事特办、创新机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建立便捷可行的项目申报、审批程序。由市园林绿化局商各区县政府编制年度建设方案,明确各区县年度建设任务、地点、标准等,报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审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依据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总指挥部批准的年度建设方案,下达投资任务书,核定市级补助资金。项目审批重心下移到区县,由区县政府组织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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