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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业系统开展“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承诺活动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发标机构在核实有关申请材料后报活动办公室。活动办公室审核后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通过媒体公布承诺单位名单并由发标机构向其发放承诺活动标识。
  第十条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12315”和“12312”等热线电话举报投诉承诺单位违反承诺的情况,活动办公室主动从本市知识产权相关职能部门收集上述举报投诉信息。
  第十一条 活动办公室接受承诺单位就其涉及的举报投诉所作出的申辩,并酌情作出是否终止其承诺活动资格的决定。
  承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活动办公室终止其承诺活动资格:
  (一)严重违反承诺行为的;
  (二)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其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行为的。
  第十二条 承诺活动标识的有效期为一年。时限届满前两个月,承诺单位须向活动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的续期申请。
  经活动办公室年检未发现有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的,准予续期,并由发标机构组织换发承诺活动标识。
  第十三条 承诺单位自愿退出承诺活动的,须向活动办公室提出书面声明。
  第十四条 活动办公室对承诺单位、终止承诺活动资格单位、自愿退出承诺活动单位名单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上海市商业联合会和活动办公室对承诺单位发生的侵权和违法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凡申请参加承诺活动的单位,无须缴纳任何费用。

第四章 参加承诺活动单位的权利

  第十七条 承诺单位有权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及安放承诺活动标识。
  经活动办公室许可,承诺单位可以在与本单位有关的广告或宣传品上使用承诺活动标识。
  第十八条 承诺单位有权参加活动办公室组织的宣传和培训活动。
  第十九条 承诺单位在开展承诺活动中,遇到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问题,可以向活动办公室提出咨询并得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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