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 财政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不得以任何方式拖欠、长期滞留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严禁挤占挪用,做好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确保各项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收支脱钩、收缴分离”的要求,落实“收支两条线”各项规定和措施,将征收的非税收入及时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擅自多收、少收、缓收或不收;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性质;不得将应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存入其他资金账户;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支非税收入。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内部核算等项目,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单位内部必须建立票据管理制度,专人负责、专账登记。严禁自行印制、购买其他票据收费,严禁转借、串用、代开收费票据。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所有资金都必须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将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国有资产收益等政府非税收入存入其他账户。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只能有一个会计核算主体统一记录和核算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业务。严禁任何单位私设会计账簿,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
违反本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按照
《会计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
《政府采购法》规定和财政预算管理政策,从预算编制源头入手,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及时确认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对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进行验收并报财政部门备案。未依法组织履约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