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 分析全州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州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措施,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送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情况和工作建议;
㈣ 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㈤ 完成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四、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通用安全生产职责
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国家、自治区、自治州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制定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切实加强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㈠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行业领域、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专题内容纳入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规划,统一部署,同步推进,同时考核;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机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各种资源配置到位,并确保其高效运转,督促检查各位副职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协调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危险源监控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各种资源配置到位,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分管其它工作的副职具体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分管工作中,安排、检查、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落实事故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工作,督促责任部门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职责。
㈡ 各部门、各单位共同的安全生产职责。
⒈制定实施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划、制度和管理办法,制定实施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并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⒉了解掌握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定期向分管副州长和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重大问题或涉及范围较大的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州人民政府,并及时通报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