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1〕4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86号)要求,全州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包括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有效期届满的行政执法证件须于2011年11月底前审核换发。为做好我州各单位的行政执法证件审核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㈠ 根据法定职责或机构调整情况,依法确认行政执法单位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㈡ 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综合(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及考试考核,确认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

  ㈢ 按照《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29号,以下简称“第129号令”)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核(换)发有效期满的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

  二、工作步骤

  从2011年6月开始,到2011年11月底结束,分4个阶段进行。各阶段时间安排由各县(市、口岸)、各部门根据实际自行掌握。

  ㈠ 学习培训阶段(2011年6月至7月)。各级行政执法单位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换证前必须参加培训。培训内容由综合(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两部分组成。综合(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由州、县(市、口岸)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进行,培训内容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统一编印的教材为准。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由州、县(市、口岸)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各自实际进行,培训内容可根据各行政执法岗位的要求自行确定。综合(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可以结合进行。

  ㈡ 考试考核阶段(2011年8月至9月)。各县(市、口岸)、各部门可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整批或分批的方式组织考试考核。专业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由各部门自行组织,综合(公共)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由州、县(市、口岸)政府法制机构组织,两者也可结合进行。专业法律知识和综合(公共)法律知识考试考核成绩均合格者,方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成绩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不得核发行政执法证件。

  ㈢ 资格审查阶段(2011年9月至10月)。由申请领证的行政执法单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领报告,附本行政执法单位的“三定规定”以及执法依据,填写《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表》、《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名册》、《行政执法证件登记表》(表格从自治州政府法制网下载)一式两份,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汇总。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