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自治州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博州政发〔2011〕4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政发〔2011〕58号)精神,加快建立覆盖全州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实现城镇居民老有所养目标,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现就开展自治州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城镇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任务目标
2011年7月1日在各县市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2011年底全州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组织实施
㈠ 宣传动员(7月5日开始)。各县市和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力度,利用参保缴费起始前时间,抓住各种有利时机,采取印发宣传彩页、制作宣传版面、开办媒体专题栏目、设立政策宣传咨询点等多种通俗易懂、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加强对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重要意义和各项政策的宣传,切实做到意义讲透、政策讲清、实惠讲明。各县市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贴近基层的优势,组织工作人员逐户宣传、逐户登记,认真做好入户宣传与调查摸底工作,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广大居民积极主动参保。
㈡ 调查摸底(7月10日-20日)。调查摸底是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性工作。各县市要抽调人员组成调查队伍,逐户逐人进行登记确认,要充分利用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成果,借鉴相关经验,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数据准确,在规定的时间内切实摸清底数,为制订《县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提供依据。
㈢ 制定办法(7月20日前)。各县市要根据《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精神,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充分调研、多方论证、精心测算,科学制定《实施办法》,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实施办法》要结合实际,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统筹协调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参保的关系,统筹协调居民意愿和调动居民参保积极性的关系,统筹考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的关系,统筹考虑当前工作和建立长效机制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