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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自治州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的通知

  (二)抗震鉴定按照设计文件、鉴定文件、工程建造时当地抗震设防烈度及有关标准规范进行。

  (三)1993年以前的工程按以下要求分类实施:

  1、凡使用预制楼板的砖混(包括底框结构,不包括有可靠连接的大型屋面板结构)、土木结构工程及棚户区建筑,可不做排查鉴定,直接列入加固改造计划;

  2、高层建筑应进行质量排查(高层建筑的范围依据建筑工程分类确定);

  3、高层以外的其他类型建筑工程应进行抗震或危房鉴定。

  (四)1993年-2003年(含2003年)未进行施工图审查建筑工程的排查鉴定,按以下要求分类实施:

  1、砖混、土木结构的工程应进行抗震鉴定,对使用预制楼板且无整体浇层的建筑直接列入加固改造计划;

  2、框架、框剪结构的工程(不含高层建筑),跨度为30M以上的钢结构工程应进行质量排查;

  3、高层建筑、跨度为30M以下的钢结构工程可不进行排查鉴定。

  (五)2001年(含2001年)以后通过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工程可不进行排查鉴定。

  (六)已经过抗震鉴定、结构检测、危房鉴定的建筑工程,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要求的,可不进行上述抗震鉴定。

  四、工作要求及措施

  (一)排查鉴定工作分单位自查、重点排查、鉴定三个步骤进行。纳入排查鉴定范围的建(构)筑物,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本行业各单位进行自查,填写自查统计表;自查结果由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报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各行业自查情况,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纳入重点排查范围的建筑进行重点排查,出具是否需要鉴定的意见,反馈产权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需要鉴定的工程,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产权单位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鉴定,鉴定反馈产权单位、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多层商品住宅小区、单位集资建房的排查鉴定工作由各县市街道办事处组织,建设(房改)部门进行指导。

  (二)抗震鉴定可委托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各设计单位应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鉴定工作;结构鉴定应委托具有结构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危房鉴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危房鉴定机构进行。各勘察设计、结构检测单位、危房鉴定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排查鉴定工作,根据本地鉴定任务总量,抽调技术骨干成立鉴定工作小组,确保鉴定工作按时完成。鉴定报告必须由主要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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