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自治州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的通知
(巴政办〔2008〕8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解掌握全州重要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和质量状况,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工程实施加固改造提供依据,提高城乡抗震防灾能力,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81号)的要求,州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州开展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鉴定范围
(一)各级各类学校、医院(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疾控中心)、幼儿园(托儿所)、儿童福利院机构、老年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
(二)保障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的生命线工程。
(三)应急求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堂(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四)城镇多层住宅、棚户区。
二、排查鉴定依据
(一)工程质量排查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系列验收规范和国家、自治区其他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二)建筑抗震鉴定按照《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及当地现行地震基本烈度执行。
(三)危房鉴定按照《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执行。
(四)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按照《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和《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执行。
三、排查鉴定原则
(一)工程质量排查重点对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设计质量、施工资料及工程实体现状进行质量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