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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工业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传统产业进行升级改造。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等产业发展载体建设。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以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

  (十三)推动民间投资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鼓励参与国家、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帮助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民营中小企业加快发展。鼓励投资建设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生物医药、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落实各项配套扶持政策

  (十四)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规定,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在制定涉及民间投资的政策时,要听取工商联、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禁止对民间投资设立各种巧立名目的检查、评比、考核活动。

  (十五)清理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法律没有限制民间投资建设的项目,凡符合准入条件的,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依法予以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筹措渠道明确、可自行平衡生产条件的项目,除规划、环保和建设用地履行审批,其他环节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实行备案制。

  (十六)清理和规范涉及民间投资的各类收费。面向民间投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为依据,收费标准和项目要经省级以上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批。降低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十七)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安排政府性资金时,要明确规划、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十八)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要统筹考虑民间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

  (十九)民营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按照税收法律的有关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鼓励民营企业加快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农业基础设施、农村民生工程等国家鼓励类项目,以及民营企业吸纳就业达到有关要求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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