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核计分
(一)考核计分以工作原始资料和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工作资料必须能够反映工作完成的全过程。凡有关业务指标是由下属单位统计报表来体现的,除查验数据指标外,还要具体考核本单位所做的工作。
(二)单项考核计分实行扣分封顶,在规定基分范围内扣分,扣完为止。
(三)遵纪守法和涉及一票否决的项目,实行责任连带扣分。
(四)切实强化主管部门的工作责任,下属单位在考核中出现扣分时,应对其主管部门实行责任连带扣分。连带扣分原则是:下属单位单项工作扣分超过1分(含1分)时,对主管部门实施扣分,扣分额度为下属单位该项目所扣分数的50%。
(五)综合工作和纳入考核内容的单项工作获得市以上奖励的,给予适当加分。
加分原则是:同一级别有综合奖励的,单项奖励不再加分;同一级别没有综合奖励的,单项奖励加分之和不得超过综合奖励加分;一个奖励涉及几个部门的,奖励加分按权重分配;同一项工作,受到不同级别奖励的,取最高级别的奖励加分。跨年度表彰奖励是否加分,由市直考核办视有关情况甄别认定。
具体加分分值为:1.单位本级被评为国家级先进的,综合工作加10分,单项工作加3分;2.单位本级被评为省部级先进的,综合工作加4分,单项工作加1分;3.单位被市委、市人民政府及省委、省人民政府下属行政管理部门评为先进的,综合工作加2分,单项工作加0.5分。按名次或等级排队的取第一层次奖项。
(六)各考核职能部门的考核结果最迟于2012年1月10日前报送市直考核办,未按时报送考核结果的,扣责任分05分;考核不严格和不经审批年底集中下单位考核造成影响的,扣责任分1分;考核结果一经报出不得随意更改,否则扣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分。
五、评先与奖惩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评出“目标管理红旗单位”和“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由市委、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所有纳入考核的单位按30%比例确定先进单位名单。由考核责任部门实施考核的单位,以考核得分为基础,按照组别划分,分别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推荐。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市政协工作机构和专门委员会、民主党派机关、市纪委(监察局)直接管理纪工委分别按比例推荐3、2、2、2个先进单位。
先进单位和红旗单位的确定,要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评比相结合。凡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单位,职能部门扣分后按考核得分尽管能够进入先进范围,仍需单独提请市绩效评估委员会和市委常委会审定。
“目标管理红旗单位”从由考核责任部门实施考核的先进单位中择优产生,原则上不突破先进单位的1/3,指标不到组,凡总分位列小组第一的、单位本级综合工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直接推荐为红旗单位。先进单位和红旗单位的评选,由市直考核办提出建议名单,依次报市绩效评估委员会、市委常委会审核和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