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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2、对于本市出栏生猪可以采用酶联免疫法或胶体金法定性检测尿样盐酸克伦特罗残留。

  3、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可以采用胶体金法或酶联免疫法开展生猪产品盐酸克伦特罗残留检测。

  附件2:
上海市生猪产品相关信息报告及备案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生猪及生猪产品采购、生产、经营、自检信息的报告及备案,加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据《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生猪屠宰厂(场)、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及大型超市连锁企业向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屠宰、销售及检测等信息,采购源自非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屠宰厂(场)的生猪及生猪产品等信息,以及生猪及生猪产品经营者采购合同备案等行为。

  第三条 生猪屠宰厂(场)应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屠宰生猪的来源、数量、检测情况以及生猪产品销售情况等相关信息。信息报告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已使用“肉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屠宰厂(场),应当如实填报“系统”内的电子台帐,并于每日屠宰工作结束后12小时内,通过网络上报信息;

  (二)尚不具备条件使用“肉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屠宰厂(场),应当每日如实填报纸质台帐,并每月汇总屠宰相关信息上报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汇总表格式见附表1。

  第四条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应如实填报“肉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内的电子台帐,并于每日批发工作结束后12小时内,通过网络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生猪产品检测、销售情况等相关信息。

  尚未使用“肉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生猪产品批发市场,过渡期内可以采用纸质报表每月上报相关信息。上报表格格式见附表2。

  第五条 大型超市连锁企业应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生猪产品采购、检测信息。信息报告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大型超市连锁企业由总部或配送中心统一采购肉品的,总部或配送中心应使用“肉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每日通过网络上报肉品采购、检测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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