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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对来源于外省市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每批应当按不低于3%(每批不少于2件)比例抽样;

  (三)本市屠宰生产的生猪产品必须按不低于1%(每批不少于2件)比例抽样。

  第十二条 生猪产品抽样方法,参照NY/T763-2004《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开展违禁药物自检的项目、方法应当符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违禁药物检测目录》的规定。

  第十四条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应如实记录自检的相关信息,至少保存2年,并按《上海市生猪产品相关信息报告及备案规范》的要求上报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生猪产品必须经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经检测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销售、转移或者用于生产加工;生猪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经复检确证不合格后,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六条 大型超市连锁企业应当自行设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肉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采购的生猪产品进行违禁药物检测。

  违禁药物抽样比例、方法,检测项目、方法、信息上报参照生猪产品批发市场的要求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生猪及其产品违禁药物检测项目及其方法

  一、违禁药物检测项目

  生猪尿样和生猪产品检测盐酸克伦特罗。

  二、盐酸克伦特罗自检方法的规定

  1、对于外埠进沪生猪应当采用酶联免疫法定量检测尿样中盐酸克伦特罗残留。检测方法参照GB/T5009.192-2003《动物性食品中克伦特罗残留量的测定》中第三法。酶标仪输出的原始记录应保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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