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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检测人员应按照《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参加培训与考核。

  第五条 屠宰厂(场)对待宰生猪尿样进行违禁药物自检的抽样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来源于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养殖场以外的生猪,按照100%的比例抽取尿样;

  (二)对来源于外埠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养殖场的生猪应当按每批不低于5%(每批抽样不少于2头)的比例抽取尿样;

  (三)对于出栏前已经过违禁药物检测合格,来源于本市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养殖场的生猪,屠宰厂(场)可以不再抽检。

  第六条 生猪尿样的抽样方法,按照NY/T763-2004《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进行。

  第七条 屠宰厂(场)对待宰生猪尿样进行违禁药物自检的项目、方法应当符合本规范附录的规定。

  第八条 屠宰厂(场)应如实记录自检相关信息,至少保存2年。并按《上海市生猪产品相关信息报告及备案规范》的要求上报相关信息。

  第九条 生猪必须经违禁药物检测合格后方可屠宰。经检测不合格的生猪,生猪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或者转移,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经复检确证不合格后,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章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及大型超市连锁企业自检规范

  第十条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肉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并配备肉品品质检测人员和设备,对进场交易的生猪产品进行违禁药物检测。

  检测人员应按照《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参加培训与考核。

  第十一条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对生猪产品进行违禁药物自检的抽样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来源于外省市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厂(场)以外的生猪产品,对每片猪肉或每箱预包装生猪产品进行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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