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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开展《办法》培训宣传工作

  (一)加强对食品药品监督人员的培训力度,全面领会《办法》精神。为确保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执法人员能准确理解、掌握《办法》的主要内容,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行培训。其中骨干人员培训由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组织实施;其他监管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各区(县)分局结合日常业务培训工作组织安排。

  (二)积极开展对生猪及生猪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宣传工作,确保《办法》有效落实。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对生猪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其中本市各定点屠宰场负责人、定点批发市场负责人、大型连锁超市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组织实施;其它肉品经营企业以及从业人员由各区(县)分局组织培训。

  (三)积极开展社会宣传。充分利用大众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开展广泛的社会法制宣传,增强管理相对人依法经营意识,弘扬诚信经营理念,提高群众依法维权的能力,为《办法》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上海市生猪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禁药物自检规范

  2、上海市生猪产品相关信息报告及备案规范

  附件1:
上海市生猪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禁药物自检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含有违禁药物的生猪产品流入市场,确保市民生猪产品食用安全,预防违禁药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生猪产品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生猪屠宰厂(场)、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和大型超市连锁企业违禁药物自检行为。

  第三条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评估结果对企业违禁药物自检项目进行调整,公布违禁药物检测项目、方法和数量。

第二章 屠宰厂(场)自检规范

  第四条 本市屠宰厂(场)应当设立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自检实验室,并配备肉品品质检测人员和设备,对待宰生猪尿样进行违禁药物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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