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食药监食安〔2008〕156号)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生猪及生猪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
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8号令),我局组织制订了《<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实施意见》,并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八年三月十四日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生猪产品食用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贯彻落实《
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办法》有关条款的实施要求
(一)生猪产品经营者的食品卫生许可
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市从事生猪产品采购、销售的经营者,应当依照我局《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申请可委托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屠宰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向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申请。
(二)违禁药物检测
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生猪屠宰厂(场)、生猪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大型超市连锁企业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肉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并按照《上海市生猪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禁药物自检规范》(附件1)规定的检测项目、方法和数量要求对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检测。
(三)信息报告及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