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生猪产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行政区域时,最初发现肉品违法行为的分局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分局,接到通知的分局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
3、违法案件的查处应坚持行政处罚合法性与合理性并重原则,应将相对人主观有无过错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参考。
4、行政处罚同时应做好不合格生猪产品的追踪与控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立即责令改正。对已造成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生猪产品应采取封存等临时控制措施。如发现禁止生产经营的生猪产品,应尽可能追踪生猪产品来源及去向,直至追踪到本市最上游的肇事单位。
5、生猪产品“瘦肉精”阳性事件的查处遵照《上海市生猪产品“瘦肉精”阳性事件处置指导性意见》(附件4)执行。
6、在生产经营含“瘦肉精”生猪产品等案件查处过程中,若发现违法者存在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等违法情节的,应及时将有关调查情况及证据移送同级司法部门,并与司法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沟通,跟踪追究刑事责任的进程,同时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
(四)监管信息沟通与上报规范
1、信息平台的利用
市、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应及时沟通监管动态,督促生猪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整改措施。监管信息应及时录入“上海市食品药品行政监督管理系统”平台供查询与调用。抽检信息应及时录入“上海市食品抽检管理系统”平台供查询调用。市所应对区(县)监管、抽检信息录入情况进行抽查。
2、突发事件报告
对于重大“瘦肉精”阳性事件、大案要案、有争议案件、典型案例以及媒体曝光等突发事件事件,区(县)分局应在第一时间立即口头报告市局,同时通报市所。经调查发现该事件可能涉及其它区(县)的,及时通知相关区(县)分局或由市所转告。
对于生猪产品引起的食物中毒的报告程序按《上海市食物中毒事故处置技术规程》执行。
3、常规报告
(1)月报:区(县)食品药品监督机构每月5日前,向市所上报《生猪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工作月报表》(附件5)。市所汇总分析后,每月撰写“生猪产品监管工作动态上报市局,并通报各区(县)分局。
(2)年报:区(县)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应于次年1月5日前,汇总和分析本辖区全年度生猪产品监管工作,报市所。市所负责汇总分析本市全年度生猪产品监管工作,并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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